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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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停泊於自購車位或月租車位之車輛,必須持有有效之專用/月租車位紅外線遙控器正常使用下入場。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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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持有有效之專用/月租紅外線遙控器外,所有車輛進入本停車場一律以時租形式停泊,收費以當時生效之時租收費計算收費。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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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憑月租車位紅外線遙控器停泊而該紅外線遙控器之有效期已過期的車輛,由其失效一刻起,一律以當時生效之時租收費計算收費。 |
4. |
在任何時候和情況下,使用者在本停車場內必須遵守本公司發出之安排和指示。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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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有效專用或月租車位紅外線遙控器之車輛,必須停泊在其專用或指定的車位。其他車輛使用者必須遵照本公司職員指示停泊在指定的車位上。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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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時候和情況下,使用者不得將車輛停泊於可阻礙其他人仕使用本停車場的地方或將車輛阻塞出入口通道。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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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保留一切權利及權力對任何違反上述四至六條條款的車輛以鎖車方式予以扣留。開鎖費為港幣叁佰貳拾元(HK$320.00)每24小時內。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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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租使用者: |
(一) |
進入及離開本中心必須使用八達通拍卡形式,本停車場不收取現金; |
(二) |
所有收費按電腦顯示為準,不得異議。 |
(三) |
若遺失八達通/沒有使用八達通出閘,時間計算方法依本停車場電腦記錄其車輛進場時間為準,直至出閘為止。除依照當時生效之時租收費外,須另加手續費港幣50元(HK$50.00)。 |
9. |
在本停車場內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8公里。 |
10. |
本停車場內不得教車、試車或修理車輛。 |
11. |
不得在本停車場內清洗車輛。 |
12. |
嚴禁運載易燃或其它危險物品之車輛進入本停車場。 |
13. |
除非依照本公司職員指示進行,否則不得在本停車場內上落貨物。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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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停車場上落貨物/物品後必須即時運走該等物品,不可擺放在本停車場公共位置或任何私人/專用/時租車位內。否則將當作時租車輛入場計算,時間以擺放物品開始計算,直至運走為止。除依照當時生效之時租收費外,須另加手續費港幣50元(HK$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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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車輛如有任何機件故障,不能開動,使用者須即向本公司職員報告並立即安排將車輛拖走。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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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必須自行承擔其車輛及物品在本停車場期間所涉及之一切風險。使用者之車輛/物品若因任何原因受任何損毀、其車輛/物品或車輛內任何物品被盜竊,本公司、管理公司及金龍工業中心第1-4期業主立案法團(下簡稱「法團」)概不負責。使用者放棄就此向本公司、管理公司及或「法團」索償。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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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必須自行承擔其本人在本停車場期間所涉及一切風險,使用者若因任何原因身體受傷甚至死亡,本公司、管理公司及「法團」概不負責。使用者放棄就此向本公司、管理公司及或「法團」索償。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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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使用者之疏忽而引致有任何其他人仕(包括使用者之乘客朋友)對本公司、管理公司及「法團」索償或提出訴訟,使用者必須就該索償或訴訟所引致之一切法律費用和賠償對本公司、管理公司及或「法團」作出完全彌償。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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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使用者之疏忽而引致本公司、管理公司及「法團」有任何損失和損害,使用者亦必須對本公司、管理公司及或「法團」作出全數賠償。 |
20. |
本公司之任何職員若非持有本公司之書面授權,皆無權修改或免除本使用條款內之任何條款。 |
21. |
本公司保留一切權利和權力拒絶任何人士進入本停車場。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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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保留一切權利和權力要求有違反本使用條款內任何條款的使用者在清繳應付的泊車收費後把其車輛駛離本停車場,使用者必須遵守,否則按非法侵入者處理。 |
23. |
本使用條款內,所有單數詞句在有需要時或其語意須作如是解者,則包含雙數,相反亦然。 |
24. |
上述各條款可隨時予以修訂而無須預先通知。 |